一、支持对象
(一)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同时承诺在享受本《措施》支持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项目属于《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产业;
(四)发债企业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二、企业债券支持项目
(一)项目说明:辖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
(二)支持额度:
1、贴息支持
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
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
单笔债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2、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商事、注册、统计关系在福田辖区,提前备案且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四、申报材料
1.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深圳信用网打印)
4.国家发改委核准批文
5.企业发行企业债募集说明书及认购材料
6.上年度福田区纳税证明
7.发行企业债选取主承销商询价文件及合同文件
五、申报时间
2018年06月05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六、补充说明
(一)需经政府备案的项目,申请备案的具体流程详见《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备案指南》。
(二)企服中心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