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标准
1、(2.4.1)“四上”在库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4.2)文化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长20%的,奖励园区运营单位3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四上”在库企业(2.4.1)或文化产业园区运营单位(2.4.2)为申报主体;
2、“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2.4.2中文化产业园区内所有“四上”在库文化产业企业年度总收入之和只计算2016年和2017年均在库且均在同一园区内的企业。2017年新增“四上”在库文化企业的营业收入不计入年度总收入,园区运营单位可申请“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企业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经济贡献增长奖励资助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 承诺书;
6)其它附件(如有)。
四、申报时间
本分项资金2018年第二批申报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