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4号)文件规定,我局将对宝安区2017年获得中国、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
二、资助标准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开展质量奖梯队建设,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400分且排名前15)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条件
申请宝安区2017年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二)2017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鼓励奖)。
四、申报材料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2017年度信用报告(可登录深圳信用网、信用广东网查询并打印);
(四)企业开户银行账户资料;
(五)企业社保账号;
(六)经办人联系方式(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
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第(一)、(二)项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五、申报时间
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宝安区2017年度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项目,逾期未申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受奖励权